2015/02/10

【消防】防護計畫(103.07.07日制定)

臺北市立天母國民中學 消防防護計畫(103.07.07)


目的與適用範圍

  1. 目的:本計畫係依消防法§13暨同法施行細則§13~§16,規定本校校園場地防火管理必要事項,以達到預防火災、地震及其他災害和保障人命安全、減輕災害為目的。
  2. 適用範圍:在本校校園內服務、出入的一切人員都必須遵守。

管理權人之職責

管理權人:校長 林美雲女士

  1. 指導、監督、防火管理上必要業務。
  2. 申報消防防護計畫書。
  3. 管理權區分時,協同製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
  4.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5. 在防火管理人製定或變更消防防護計畫時須給與必要的指示。
  6. 申報防火管理人之遴用及解任。

防火管理人之職責

防火管理人:總務主任 顏靜虹

  1. 消防防護計畫之製作、檢討及變更。
  2. 火源使用或處理有關之指導及監督。
  3. 防火避難設施、用火用電設備器具、危險物品設施之檢查實施及監督。
  4. 電氣配線、電氣機器、機械設備之管理及安全確認。
  5. 消防安全設備之檢查維護之實施及監督。
  6. 通報、滅火、避難訓練之實施。
  7. 對管理權人之建議及請求指示。
  8. 防止物品阻礙通路、樓梯、揭示避難路線圖等避難設施之管理。
  9. 防止縱火之預防措施及其他防火管理上必要之事項。
  10. 管理權區分時,需將上揭各項事宜向共同防火管理人報告。

消防機關之聯絡報告

  1. 消防防護計畫變更後,應於3日內依「消防防護計畫製作提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2. 防火管理人遴用或解任後時,應於3日內依「防火管理人員遴派(解任)提報表」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3. 實施通報、滅火、避難訓練時,應於3日前填註「消防自衛訓練計畫」向當地消防機關提報, 並報告其結果。
  4. 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結果報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記錄表」,甲類場所每半年一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每年一次(甲類場所於每年6月、12月.甲類以外之場所於每年12月將檢查結果送消防機關備查)。
  5. 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訂定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並於開工前報消防機關核備。

用火用電之監督管理

  1. 定期針對使用火源、瓦斯、電器等設備實施檢查、管理,其實施計畫應明訂於「消防預防管理編組、分工與檢查」中,每1~2月至少應檢查一次。
  2. 依「消防預防管理編組、分工與檢查」明定各樓層、用途之防火責任者、防火員。
  3. 防火員應對所有火源(瓦斯爐、火爐、吸菸、鍋爐)、瓦斯、電器設施進行檢查、管理。
  4. 電器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公私立學校機電設備管理檢核表」。
  5. 施工時,應製作施工中限制火源使用及會同確認等之安全計畫。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

  1. 防火管理人應對場所內之防火避難設施實施自主檢查,其實施計畫應明訂於「消防預防管理編組、分工與檢查」中,防火責任者、防火員每1~2月至少應檢查一次。
  2. 防火避難設施之自行檢查結果應詳細填註於「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各級公私立學校消防安全設備管理檢核表」中。

防止縱火措施

  1. 加強對於出入口之特定人員及對於出入者之招呼及監視等。
  2. 建立假日、夜間等之巡邏體制。
  3. 可燃物或危險物品之儲存、管理。

消防安全設備之維護管理

  1. 消防安全設備每6個月進行一次外觀檢查、機能檢查及綜合檢查。
  2. 本場所委託東家有限公司進行檢查(電話:0918-128-339,蘇啟東先生)。
  3. 定期實施火源設備、電器、機械設備之檢查。
  4.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定期辦理安全檢查簽證和申報。

自衛消防編組

火災及其他災害發生時,為使損害減至最低,以總務主任為自衛消防隊長,實施自衛消防編組,其編組表如「消防自衛隊編組表」。

  1. 隊長:展開自衛消防活動時,擔任指揮發號施令,同時與消防隊保持密切連繫,順暢地展開活動。
  2. 副隊長:輔助隊長,隊長不在時,代行其職務。
  3. 地區分隊長:擔任負責地區初期自衛消防活動之指揮工作,隨時與隊長保持密切之連繫。
  4. 自衛消防隊之裝備,平時應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夜間、假日之活動體制

  1. 巡邏、遠隔移報。
  2. 夜間、假日之防火管理業務,一部分委託(新光)保全公司,委託內容為電子機械保全業務涵蓋天母國中校園校舍財產及財物安全(詳如簽訂契約)。

防災應變之教育訓練

  1. 防火管理人應積極參加消防機關或防火團體舉辦之講習會或研討會,同時應隨時對從業人員辦理防火講習會或宣導會。
  2. 消防防護計畫之內容及各從業人員之任務,應透過防災教育周知所有從業人員。
  3. 實施自衛消防編組訓練,使其於災害時能迅速展開活動。
  4. 定期實施訓練。應運用每學年寒暑假學生幹部訓練至少進行一次講習訓練。
  5. 消防自衛訓練計畫
  6. 通報訓練:藉由場所內之電話或其他方式進行119通報訓練。
  7. 滅火訓練:水桶、滅火器、室內消防栓之操作訓練。
  8. 避難訓練:警鈴之使用、避難器具之使用、避難路線之確認。
  9. 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1小時,並應依「消防自衛訓練計畫」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瓦斯災害緊急處置

  1. 烹飪家政教室如有瓦斯洩漏時,應即關閉附近瓦斯開關,並嚴禁煙火,疏散學生並打開門窗。通知總務處防火管理人到場進行初步檢視,再進行後續處理通報作業。
  2. 游泳池瓦斯遮斷器委由陽明山瓦斯公司定期辦理檢測維護。
  3. 游泳池瓦斯洩漏,應緊急通知瓦斯公司(搶修專線:(02)2895-9797)。

地震對策

防火管理人及其協辦人員,為預防震災,應透過防災教育周知所有從業人員,應一併進行下列事項:

  1. 感覺到地震時應即關閉火源及瓦斯。
  2. 檢查危險物品有無掉落,傾倒之虞。
  3. 檢查燃氣設備、用火器具有無防止掉落措施,簡易自動滅火裝置、燃料自動停止裝置之動作狀況。
  4. 檢查附屬在建築物之設施如廣告牌、窗框、外壁等及陳列物品有無倒塌、掉落、鬆脫。
  5. 不可匆忙往外跑(有玻璃掉落之危險)。
  6. 由收音機、電視收集情報(避免使用電話佔線)。
  7. 掌握人數,避難到安全處所(往室外避難)。
  8. 努力減輕、防止損害。

施工中之防火管理

進行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事先與當地消防機關協調,並製作「施工中之消防計畫」。

防火管理人應將下列應遵守之事項徹底周知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

  1. 使用熔接、熔斷等火源施工時,應事先備妥滅火器,採取能滅火之體制。
  2. 施工人員不得在防火管理人指定場所以外之場所使用火源或吸煙。
  3. 每一施工場所應指定一名火氣負責人,按施工狀況定期報告防火管理人。
  4. 攜帶危險物品進入施工場所時,應先取得防火管理人之同意。
  5. 為預防縱火,施工現場應特別注意各項用火用電設備及可燃性物質之整理。

緊急聯絡電話

  1. 火警救護:119
  2. 天母消防分隊(第4大隊,士林中隊):(02)2871-4111
  3. 天母派出所:(02)2871-4110
  4. 陽明山瓦斯公司,搶修專線:(02)2895-9797
  5. 電力公司:(02)2888-1678
  6. 高低壓電器維護,榮俊科技工程公司:(02)2733-0841/0916-199269
  7. 新光保全公司士林分公司(電子保全):(02)2838-8111
  8. 陽明院區(台北聯合醫院):(02)2835-3456

避難逃生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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